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现住瑞金市**乡**圩。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从网上购买好电话卡、他人网购信息及手机号码,打算通过冒充网店客服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冒充二手交易平台“咸鱼”app客服人员,在其位于瑞金市**乡**圩的家中拨打被害人徐某某的电话,谎称其网购的手机质量有问题,叫徐某某添加其微信后进行退换。之后,谢某某又分别以退换手机需要交押金、补差价、流水不够等理由,要求徐某某充钱到其提供的“i8彩票”、“东方娱乐”两个赌博平台账户内,徐某某信以为真,分别向上述两个平台充值3000元、2500元,共计5500元。充值成功后,谢某某将截图发给平台客服,客服便将钱充值到谢某某的赌博平台账户内,后谢某某将钱分别提现至其本人的招商银行及农业银行账户内,供其本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谢某某手机截图和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冒充客服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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