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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谢某乙(已判决)通过网上购买淘宝买家信息,召集被告人谢某甲和陈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决)在南靖县**镇**村刘天津家中,由谢某甲、陈某某、曹某某根据谢松涛提供的信息拨打电话给淘宝买家,谎称淘宝买家网上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买家退货,要给予双倍赔偿等借口,在取得淘宝买家信任后,使用手机微信(昵称“售后客服”,号码1776525****)、支付宝(昵称“范某某”,号码1304879****)给淘宝买家发送从网上租用的虚假的退款链接或者界面显示“退款支付”二维码(实为付款二维码),当淘宝买家点击收到的退款链接,并按退款链接要求填入个人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谢某乙使用笔记本电脑在后台获取淘宝买家填入的信息,并立即使用电话银行输入淘宝买家的银行卡信息进行网上购买“点卡、点券”等产品进行消费支付,或者利用淘宝买家银行卡信息在网上购买相关产品后,将付款二维码伪造称“退款二维码”的界面发送给淘宝买家,谎称扫描后给予退款,在淘宝买家扫描后则进行网上消费支付,后再将“点卡、点券”等产品出售的方式获取钱款。或者直接发送伪造的“退款二维码界面”(实为设置好付款金额的付款二维码)给淘宝买家扫描退款,在淘宝买家扫描后,则直接将钱款转账到谢某乙等人绑定的户名钟隆勇,账号62148379********的账户、户名卢某,账号62122621020********或户名范某某,账号62122604020********的账户中。其中,被告人谢某甲于2017年5月4日骗取张某某合计人民币6331.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970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同案谢某乙、陈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骗取人民币633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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