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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街**路**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谢某某从“易码”等接码平台购得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利用“任我行”APP更改手机设备号,并且在QQ群里购买新的支付宝账号,从而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虚假的新用户,骗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新用户首单优惠红包。截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刷单骗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红包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9年10月15日,经民警联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负责饿了么的运营,经后台信息比对,其发现被告人谢某某恶意刷单,骗取该公司新用户首单优惠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的事实。

2、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刷单明细,证明被告人谢某某具体的刷单情况,骗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新用户首单优惠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被告人谢某某涉案工具的扣押情况。

4、银行转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的具体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其无前科。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利用“易码”等接码平台购买新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通过“任我行”APP改变手机设备号,通过QQ群购买的新支付宝账号,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进行新用户注册,从而骗取“饿了么”外卖平台发放的新用户首单优惠红包,并在下单时当做订餐费抵扣,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琼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82679****。辩护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354569****。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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