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38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群发短信的方式,以贷款为由诱骗被害人通过手机下载虚假的“壹钱包”、“分期乐”APP,再以支付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2020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指使他人发送上述诈骗短信6万余条。其中被害人戴某某被骗取保证金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被害人戴某某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廖某某、吴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聊天记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发送诈骗短信6万余条,诈骗钱款人民币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湛英杰

检察官助理 陈颖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