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2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现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和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7年1月22日和3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01年在临泉县**镇**街上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生意。因经营不善,至2012年资金亏空。谢某某在明知自己资不抵债无力经营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高息借贷并拖欠群众卖粮款。为筹集到经营资金,其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对质量把关不严,对部分卖粮户许以高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在社会上散布其在外地有工程投资和高额债权的虚假信息。
截至案发,谢某某共诈骗223人共计472.8246万元。上述资金除部分生意亏损、支付高息外,均被其用于家庭开支和个人挥霍。
谢某某将全部欠条借据及手机卡焚烧后,于2015年11月28日举家外逃天津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7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5册,光盘12张,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