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王某某经营的**区**道**肉禽批发部负责送货,期间结识被害人侯某某、海某某。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以鸡肉要涨钱,可以帮助被害人侯某某、海某某囤货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2000元人民币、海某某10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谢某某供称将违法所得均用于赌博,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保国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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