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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张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利用微信“点红包”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微信(微信号:hhdc****,昵称:阿某某)借给张某某实施诈骗,张某某给其300元。2020年1月2日张某某等人利用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将被害人徐某某的微信拉进作案微信群财务管理7群,并在群中发布虚假的“红包十倍返利”,骗取徐某某在群内发红包7928元,随后分别被微信群内成员昵称“阿某某”、“m****”领取。同日将被害人覃某某的微信拉进作案微信群财务管理10群,骗取覃某某在群内发红包10288元,随后分别被微信群内成员昵称“阿某某”、“m****”、“A某某”领取。其中,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参与诈骗数额8976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徐某某、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将自己的微信提供给他人实施犯罪,骗取他人财物8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5980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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