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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该因盗窃于2019年5月25日被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快手平台上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发布售卖手机的虚假广告,并配合发布别处下载的手机的视频以获取他人信任,实施诈骗。同年6月6日至6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从网上联系谢某某购买一部苹果8P手机,期间被谢某某以提前支付货款、无法分期支付等为由,诈骗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检察官助理:杨杨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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