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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06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427241990********,山西省临猗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孝义市**镇**矿另散**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山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广播学校内与被害人武某某共同承揽给中通快递公司派遣临时工之际,伪造虚假的中通快递工时明细表提供给被害人,被害人按照谢某某提供的工时明细表给其转账用于垫付工资,被告人谢某某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514904.5元人民币。

2018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与被害人武某某合伙做京东公司的派工业务中,提供虚假的工时明细支出表给被害人武某某,诈骗被害人33206.4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共计548110.92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滑晓艳

2019年9月5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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