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68****, 汉族,文化程度为大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台湾省台中市******村****路***段***巷**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1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谢某某与在本市茶山镇**路***号二楼经营东莞**印染设备有限公司的被害人林某某及东莞市**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生产和销售“硅胶粉扑”。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谢某某向林某某谎称**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需要订购硅胶粉扑。林某某信以为真,并与谢某某约定由谢代收货款及代付采购款。接着,谢某某多次使用虚假的采购合同、对账单、采购合约、送货单据对林某某经营的东莞顺**染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诈骗,经审计共计诈骗约10262378.4元至案发未能归还。2019年6月18日23时50分,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国际机场将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审计报告,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方莹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拾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