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9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迫切需求的心理,在明知自己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发布其有口罩、额温枪现货销售的消息,吸引在广州市白云区等地的被害人向其下单转账,并在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经统计,谢某某共计骗得曾某某等23名被害人人民币12223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陈雯豫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碟2张。
3.《具结书》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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