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老鼠九”,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陆川县公安局再次对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出售的情况下,在微信、QQ上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向其提供的微信、支付宝、建设银行卡上打款,收到受害人的款项后,以各种理由推拖,最后将受害人的手机、微信拉黑,并没有向受害人邮寄任何物品。
1、2020年2月7日至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明知道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在微信、QQ上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骗了黄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打款,被告人谢某某收到黄某某的34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拖,最后将黄某某的手机、微信拉黑,并没有向黄某某发货。
2、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在微信、QQ上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骗了潘某甲向其提供的微信打款,被告人谢某某收到潘某甲的2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拖,最后将潘某甲的手机、微信拉黑,并没有向潘某甲发货。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在徽信、QQ上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骗了韦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银行卡打款,被告人谢某某收到韦某某的5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拖,最后将韦某某的手机、微信拉黑,并没有向韦某某发货。
4、 2020 年2月17日18时至2月20日3时,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在微信、QQ上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骗了潘某乙向其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打款,被告人谢某某收到潘某乙的433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拖,最后将潘某乙的手机、微信拉黑,并没有向潘某乙发货。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共作案四起,涉案金额14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玮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33页,其中第1册153页,第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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