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QQ联系到被害人赵某甲(系谢某某高中同学)询问有关经营超市的问题并在其后向赵某甲谎称自己是**大学教授、**主任、**处长及开办有十余家艺术培训学校。同年7月-10月,谢某某先后谎称有能力安排被害人赵某乙儿子入读“自己”开办的艺术培训学校培训、可以帮助赵某甲、赵某乙亲戚入读**大学、办事要给领导送礼物等,让赵某甲、赵某乙微信转款及支付现金62095.09元。期间,谢某某2020年9月7日,谢某某将10000元转账给赵某乙;2020年8月8日和9月16日分别将1000元和5000元转账给赵某甲。谢某某共计骗取赵某甲、赵某乙微信转款及现金46095.09元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赵某甲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22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换押证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