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居**组**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7月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青年公寓等地,隐瞒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银行过桥”、短期抵押借款给付高额利息及承接工程需支付保证金等事实,骗得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781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冒用“潘某某”的身份,隐瞒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银行过桥”、短期借款给付高额利息等事实,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谢某某隐瞒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短期抵押借款给付高额利息等事实,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7.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9月间,被告人谢某某隐瞒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承接工程需支付保证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谢某某已退还王某某人民币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谢某某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吕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海明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常州市武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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