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周某某、向某某(均已起诉)经事先合谋,招纳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后以提出处男女朋友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结婚需要充值、送礼表真心需要充值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钱财。为规避被查处、打击的风险,周某某、向某某经商量,于2018年11月注册成立了四川聚鑫庭实业有限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周某某担任法人代表。该诈骗团伙职责分工明确,分设有行政部、军团部、业务部等三个部门。其中,行政部负责招聘、财务、宿舍管理等事项;军团部负责公司技术维护等事项;业务部又分设创新部、猎人部、汇星部、永恒部等四个部门,负责诈骗培训、诈骗实施等具体事项。相关人员自上而下设置总经理、主管、部长、副部长、推广员等职位,其中向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团伙所有事务;李某某为业务部主管,负责培训新员工、教授犯罪方法;古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郭某某、罗某某、严某某等8人分别担任各业务部的正、副部长,负责自己所在部门的诈骗业绩、组员日常管理、帮助组员实施诈骗;余某某、陆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为推广员,负责实施诈骗。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该诈骗团伙担任推广员,后于2019年2月底离职。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万某某在游戏中充值人民币5974元。
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向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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