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使用“AA阻火圈厂家” 的微信号冒充生产阻火圈的厂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低价销售阻火圈的广告。2019年4月27日 ,谢某某使用另一手机号(手机号:17135******)自称是某某工地人员需要大量阻火圈,以购买阻火圈的名义联系河南省安阳市的王某某(谢某某“AA阻火圈厂家”微信账号中的微信好友),利用假的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谢某某“AA阻火圈厂家” 的微信号进行购买阻火圈,被谢某某骗取货款29790元。
二、2019年5月3日, 被告人谢某某使用“A000000000阻火圈厂家” 的微信号冒充生产阻火圈的厂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低价销售阻火圈的广告。2019年5月3日 ,谢某某再使用另一手机号(手机号:17135******)自称是某某工地需要阻火圈,以购买阻火圈的名义联系安徽省阜阳市被害人籍某某,后被害人籍某某联系“A000000000阻火圈厂家” 的微信号进行购买阻火圈, 被谢某某骗取货款15800元。
三、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微信名为“A000000000阻火圈厂家”的微信号与陕西省西安市被害人林某某联系出售阻火圈,骗取其货款6500元。
四、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使用 “刻骨铭心”微信账号联系山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害人周某某,以交纳定金为由向周某某发布两张假的转账截图信息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周某某在向谢某某另一微信号“AA阻火圈河北厂家”进购建材时被谢某某骗取货款7984元。
五、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使用“AA阻火圈厂家” 的微信号冒充生产阻火圈的厂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低价销售阻火圈的广告。2019年8月27日 ,谢某某使用另一名称为“刻骨铭心”的微信号以购买阻火圈的名义联系河南省林州市被害人孙某某,谢某某以交纳了定金为由向孙某某发送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骗取孙某某的信任,孙某某在向谢某某“AA阻火圈厂家”微信号进购阻火圈时, 被谢某某骗取货款6600元。
六、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微信名为“A000000000阻火圈厂家”的微信号联系陕西省西安市被害人靳某某购买阻火圈,以缴纳货款定金为由,谢某某骗取其货款11900元。
七、被告人谢某某使用“AA阻火圈厂家” 的微信号冒充生产阻火圈的厂家加上被害人河南省博爱县李某甲的微信好友,发布低价销售阻火圈的信息。2019年11月7日 谢某某再使用另一名称为“成就”的微信号以购买阻火圈的名义联系河南省博爱县的李某甲(谢某某“AA阻火圈厂家”微信账号中的微信好友),向被害人李某甲购买阻火圈,给被害人发送假的转账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李某甲联系“AA阻火圈厂家” 的微信号进行购买阻火圈,被谢某某骗取货款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李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信息,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孝显龙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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