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谢某某虚构成立“互助会”,邀被害人章某某入会。被害人章某某信以为真,按约向被告人谢某某支付十期会钱,每期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得款后用于消费等导致无法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l9年12月4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谢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友谊互助会单、微信截图、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苍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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