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中心经营****设备的公司,接到被告人谢某某的电话,谢某某自称是东莞*****公司的技术人员,谎称其公司准备招标,需要购买被害人的****设备,后刘某某带业务员到东莞市长安镇一餐厅与谢某某见面洽谈,谢某某谎称以后可以帮刘某某发展技术品牌、购买公司设备等等,向刘某某提出需要经费疏通领导,刘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09月25日在宝安区西乡街道通过其妻子路某某向谢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四万元。后谢某某再次向刘某某索取辛苦费人民币四万,但遭到刘某某的拒绝,于是谢某某将刘某某电话拉黑,并于同年09月28日向某乙所在单位办理离职。2019年12月15日,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方昊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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