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谎称售卖拉杆箱,收取马某某4200元预付货款占为己有;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订购钢质门需付定金为名诈骗边某某2500元;2020年2月24日疫情期间,以售卖口罩为名诈骗王某某货款985元,共计诈骗金额为7685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案笔录复印件,谅解书截屏资料,收条,追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截屏复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回全部赃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加家,联系方式:1371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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