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源县**镇**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月到8月期间,冒充常德市某领导司机,以介绍工作为由,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宋某丙处获得现金人民币5.5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款记录,领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丙的陈述;3.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通过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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