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6********,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涟源市**镇**村村秘书,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3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与当日释放。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系涟源市**镇**村秘书的工作便利,隐瞒吴某甲与自己的母子关系,违规为其儿子吴某甲填报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资料,并争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名额。2016年3月,谢某某再次利用其系该村秘书的工作便利,隐瞒吴某甲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采取用同村村民吴某乙的宅基地冒充吴某甲的宅基地等虚假方式,骗取到政府针对扶贫户的90%份额易地搬迁补偿款86400元。2017年4月斗笠山镇扶贫办在自查时发现了该情况。同月17日,谢某某将骗取的86400元补偿款主动退回到斗笠山镇财政所。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斗笠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现场照片、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丙、万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雄辉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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