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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村**号,现住湛江市霞山区****附近(地址不详)。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经营者梁某某租赁了一辆日产轩逸车牌为“粤GMC****”的小轿车用以自己使用。因急需钱用于偿还自身债务,谢某某于2016年11月在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儿童公园附近让他人伪造了相关假证(以假身份“梁某某”伪造一套日产轩逸“粤GMC****”小轿车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于2016年11月5日假冒是车牌号码为“粤GMC****”小轿车的车主“梁某某”在湛江市开发区锦绣华景菜市场旁边将该租来的日产轩逸小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骗取了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破案之后,被告人谢某某已经退还所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材料;谅解书;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黎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其主动退还所诈骗被害人的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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