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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3月2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赌博输光积蓄后,于2019年4月开始以做冻品生意赚钱为幌子,骗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向其投资,而后将骗来的钱款用于赌博。约定的分红时间到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所谓的投资款及分红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而后再次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向其投资。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而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在福建省南安市滨江路福林推拿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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