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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路**巷**号,现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花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见微信群里有人转发售卖额温计信息而起歹念,遂截取他人有关额温计的照片转发至朋友圈并配上“额温枪有货”字样,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15时许经微信朋友介绍联系到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自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区内能拿到大批量额温计,并将朋友圈他人发布的营业执照等截图发给被害人陈某某,以需要交付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人民币2万元,并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脱带被害人陈某某实地考察的要求后将其微信及电话拉黑,将骗取的钱款挥霍用于购买高档商品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送达回证(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辨认笔录:提取被告人谢某某、被害人陈某某手机里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微信账号及记录截图辨认等;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美萍

2020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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