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采取在抖音评论区寻找需要贷款的人后,引诱被害人加自己的QQ号,谎称可以给对方贷款,并谎称要先收取利息,待被害人给谢某某转账后,谢某某将对方QQ删除,所获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的家中,向谢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转账5000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牟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的家中,向谢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转账3000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户口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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