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盗取QQ号,利用冒充QQ好友的实施诈骗,骗取受害人赵某某、甘某某、樊某某等人,利用部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容易上当受骗的心理实施诈骗,谎称朋友生病等内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家人、朋友的微信二维码收取被害人的钱款。经查谢某某共计诈骗金额达10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网络骗取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附:1.被告人现羁押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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