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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12月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2015年9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7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期间,被害人陈某某的女儿参加中考,其想要女儿到浏阳一中艺校就读,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帮忙疏通关系,被告人谢某某谎称其能够找到相关领导帮忙,对此事予以应允。为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信任,被告人谢某某窜入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局、组织部等地拍摄了相关领导的工作证照发给被害人陈某某,并谎称找领导要花费相关费用。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被害人陈某某,谎称需要3000元用于疏通关系,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5000元。6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本市组织部拍摄了相关领导办公室工作牌发给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找领导吃了饭,并送了5000元现金,而实际其并未找人帮忙,该5000元也被其挥霍。6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被害人李某乙,又谎称找领导帮忙需要送烟,被害人李某乙便花费3560元购买了4条和天下香烟交付给被告人谢某某,而实际其并未将烟送给领导,该香烟也被其吸食。事后在被害人李某乙多次询问事情进展时,被告人谢某某均撒谎敷衍或拒绝接听电话。经价格认定,该4条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560元。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7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8月28日,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宣传报道、报告、收条、刑事谅解书、代为保管随身财物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0年9月29日

附: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_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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