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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15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制衣厂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陈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承诺会与陈某某结婚,在获得陈某某信任后,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陈某某的钱财共计76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自己欠他人5000元钱需要还债为由,并谎称会立刻归还,骗取陈某某3600元钱。

2、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谎称自己母亲生病需要住院看病,骗取陈某某1000元钱。

3、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谎称自己姐姐儿子结婚需要写礼金,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钱。

4、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发现自己身份证被陈某某偷拍,担心事情败露,便谎称自己需要开店,想再向陈某某借40000元钱。陈某某认为其不可靠,拒绝借款并要求谢某某归还之前所借的钱财。被告人谢某某将陈某某的微信和电话拉入黑名单,与陈某某断绝联系。之后陈某某前往遵义寻找谢某某,谢某某谎称自己在广东省东莞市,陈某某到广东省后,谢某某将陈某某微信和电话再次拉入黑名单。2019年1月4日陈某某以钱财被诈骗为由向万安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真相,骗取他人钱财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罗**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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