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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6月19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2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重置手机,并从“番茄接码”等网络平台购买新的手机号码和支付账号的方式,冒充新用户在“**”外卖订餐软件平台注册并订餐,骗取**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补贴款共计人民币(下同)3万余元。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号**单元的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销售平台的注册新用户首单享受满减优惠券以及每推荐一名新用户可以领取奖励金活动,通过使用“接码软件”购买虚拟手机号码,再通过“分身软件”对**公司APP进行若干分身,注册虚假的新用户,使用优惠券购买商品后转卖牟利;又通过分享邀请自己注册的虚假新用户,骗取**公司的推广奖励金。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虚假刷单骗得优惠券和奖励金共计7万余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19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贺州市公安局建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科技公司员工,发现自2016年始,被告人谢某某恶意刷单,骗取**科技公司补贴款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公司有关通过后台数据分析发现其平台存在用户恶意刷单骗取优惠券和奖励金的情况。

3.QQ聊天群截图,证实涉案刷单QQ群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涉案手机等物品的事实。

5.接受证据清单、**科技公司出具的数据清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刷单骗取优惠券的情况和金额。

6.**公司出具的“数据说明”、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本案被告人谢某某骗取**公司优惠券、奖励金的情况和金额。

7.《谅解书》,被告人谢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科技公司3.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欣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证据材料一册、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财产刑履行意愿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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