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97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傅某某谎称深圳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需要在外租车接送高管上下班,但是需要给中间人陈某某(在逃)13000元饮茶费。6月10日左右,谢某某谎称租车事宜已经办妥,让傅某某赶紧给13000元的饮茶费。6月11日,傅某某给谢某某13000元茶水费。6月29日,谢某某将傅某某的手机和微信拉黑,于是傅某某报警。
2019年8月19日16时30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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