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镇,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育民路吉达纱窗的餐饮公司内,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儿子办理出国务工为由,谎称需要交纳人情费、签证费、上岗费及购买机票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6400.00元,钱款被其挥霍。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屏;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某某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隋昊霖

检察官助理 陈思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