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与被害人吴某某合作开奶茶店的名义,谎称要对奶茶店进行装修,先后分多笔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的合作款共计人民币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四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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