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谢某某化名“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QQ上聊天相识,并与被害人假意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谢某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利用他人照片伪装成本人,编造自己打麻将输钱、家人生病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转账以及为其购买食物、手机、首饰等物品,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6797.3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转账截图等书证;4.视听资料;5.归案经过;6.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谢某某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20年7月6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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