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清远利用其QQ号伪装成女性,在一个QQ群上聊天交友,期间认识了被害人宗某某,后双方经过聊天后确认了情侣关系,不久后被告人谢某某从清远来到惠阳淡水,租住在惠阳秋长街道办**村**房,在搬至淡水后被告人谢某某隔三差五以没钱吃饭坐车、买衣服、找工作、看病等借口,多次要求被害人宗某某给其转账汇款,直到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向宗某某索要钱款,宗某某称无钱,被告人谢某某将其拉黑后被害人报案。后经调取相关转账记录显示,被害人宗某某在此期间共向其转账人民币28580.9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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