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22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uki、伊对等交友软件,用网络美女图片假作自己本人,添加异性为好友以骗取钱财,先后以谈恋爱为由骗得被害人崔某某、佟某某、赵某某共计6 197.1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uki交友软件结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被害人崔某某,添加微信后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崔某某微信转账或红包共计497.1元。
2.2020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伊对交友软件结识位于本市富阳区的被害人佟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佟某某微信转账5 200元。
3.2020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伊对交友软件结识位于安徽省巢湖市的被害人赵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某某微信转账共计500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7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佟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富阳区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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