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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村主任、杭州萧山**园艺场、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4月9日被罚款200元;因赌博,于1999年5月10日被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1月29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改造工程中采用虚报填塘渣面积的方式,取得未实际填塘渣面积(538.5平方米)的补偿款共计80775元。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上述赃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娜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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