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小区**幢(户籍地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从江苏省监狱解回。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原系句容市**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员工。2017年4月7日至4月24日间,被告人谢某某为偿还巨额贷款,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货款,以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谎称为句容市**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购置烟酒,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多次从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句容**开发区**烟酒店诈骗烟酒,变卖后用于还贷,货款价值人民币共计688480元。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共支付货款人民币321475.38元。被告人谢某某共计诈骗货款价值人民币367004.6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中华香烟(软)260条,价值人民币161200元;诈骗苏烟(软金砂)150条,价值人民币645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25700元。
2.2017年4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黄金叶香烟(天叶)67条,价值人民币63650元。
3.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苏烟(软金砂)120条,价值人民币51600元。
4.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中华香烟(软)36条,价值人民币22320元;洋河梦之蓝白酒(M3 40.8° 500ml 绵柔型)60瓶,价值人民币20400元;洋河梦之蓝白酒(M6 40.8°500ml 绵柔型)60瓶,价值人民币27000元;贵州茅台酒(飞天 53°500ml 酱香型)12瓶,价值人民币15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4720元。
5.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贵州茅台酒(飞天 53°500ml 酱香型)60瓶,价值人民币75000元。
6.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今世缘白酒(国缘对开 42°500ml 幽雅淳厚型)210瓶,价值人民币54600元;中华香烟(软)28条,价值人民币17360元;洋河天之蓝白酒(42°480ml 绵柔型)150瓶,价值人民币39000元;黄金叶香烟(天叶)15条,价值人民币142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5210元。
7.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玉溪香烟(软)162条,价值人民币34020元;中华香烟(软)31条,价值人民币192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3240元。
8.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今世缘白酒(国缘对开 42°500ml 幽雅淳厚型)12瓶,价值人民币3120元;洋河天之蓝白酒24瓶,价值人民币62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360元。
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句容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入境查询结果、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蓓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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