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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象州县******号,现住址:广州市******号。201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后二人已判刑)等人租赁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大道**号**铺位设立蓬江区**房地产**部。同年3月份,张某甲招揽罗某某、吴某某(二人已判刑)共同密谋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高薪招工信息,欺骗应聘者缴纳服装费,再以各种借口推脱工作安排。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丙(已判刑)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接待应聘者到该服务部面试;罗某某、张某甲负责面试应聘者,假借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收取服装费;吴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在逃)等人假借培训为名,在接待被害人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劝退应聘者自动离职。同年4月5日,张某甲见有人报警,遂遣散上述人员。

经查,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9日止,蓬江区**房地产**部共收取冯某某、李某乙波等18名被害人服装费或押金共计人民币2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员劳动合同、费用报销单、微信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甲、罗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李某乙等十七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提取、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参与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容丽芬

2020年10月27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案卷九册及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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