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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办理营业执照为由骗取受害人沃某某100元;2019年07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交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1500元;2019年07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提高银行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1650元;2019年07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还网贷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10000元;2019年08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分期到期需要盘活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1000元;2019年08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还分期本金为由骗取受害人沃某某3000元;2019年08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理财资金盘活为由骗取受害人沃某某1500元;2019年08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2000元;2019年08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以网上借款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4000元;2019年08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打车为由骗取受害人沃某某100元;2019年09月07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打车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30元;2019年09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玖富万卡到期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500元;2019年09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以打车没钱为由骗取130元;2019年09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分期还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沃某某460元;另外被告人谢某某以借养卡的名义将被害人沃某某的银行卡透支4000元,共计2997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沃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997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征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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