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与一名绰号叫“**”的男子(身份未明)窜到湛江市赤坎区**街**医院门前路段,物色诈骗作案目标。当日12时许,被害人钟某某从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面额20元200张,面额10元100张)正好经过此处,谢某某和“**”便按照事先约定的行骗手段,由“**”在钟某某面前故意丢了一叠貌似外币的纸币在地上后又自行捡起来,接着由谢某某上前与钟某某搭讪,称见到有人捡到钱了,要叫捡到钱的人给点利是钱以后生活才顺利,怂恿钟某某与其一起去向“**”给利是钱,“**”当即表示同意。随后,“**”以要去麻章的家中取现金人民币给钟某某和谢某某为由,把钟某某骗至湛江市麻章区**镇**旁边的大桥上,并提出由钟某某保管他捡到的外币,同时钟某某要将自己携带的钱交由谢某某保管,最后钟某某将现金人民币5000元、**银行存折一本、手机一部交给谢某某,得手后二人借机离开了现场,谢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面额10元)。当日15时许,钟某某被骗取的银行存折内被人取走了人民币3800元。
案发后,谢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投案,于2019年4月18日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88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235****。
2.本案卷宗叁册,视听资料光碟壹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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