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60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6日、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5日、6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初,被告人谢某甲虚构其持有九九康品足浴城35%股份,邀约被害人谢某乙投资,被害人谢某乙同意并出资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谢某甲实际投资该足浴城人民币20.8万元,持有该足浴城8%股份。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甲未经被害人谢某乙同意将其全部足浴城股份转让给被害人詹某乙。
2.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虚构网络游戏开发项目,邀约被害人谢某乙投资,被害人谢某乙同意并出资人民币50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谢某甲归还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虚构网络游戏开发项目,邀约被害人邱某某投资,被害人邱某某同意并出资人民币20万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虚构网络游戏开发项目,邀约被害人卢某某投资,被害人卢某某同意并出资人民币25万元。
5.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虚构网络游戏开发项目,邀约被害人詹某乙投资,被害人詹某乙同意并出资人民币70万元。
6.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虚构网络游戏开发项目,邀约被害人官某某投资,被害人官某某同意并出资人民币20万元。
7.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虚构其中标三明市第一医院家具更新项目,邀约被害人邱某某投资,被害人邱某某同意并出资人民币17.5万元。
8.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虚构其中标三明市第一医院家具更新项目,邀约被害人于某某投资,被害人于某某同意并出资人民币20万元。
9.2018年11月,被告人谢某甲以门诊部项目名义邀约被害人邱某某投资,被害人邱某某同意并出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谢某甲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门诊部投资。
10.2018年11月,被告人谢某甲以门诊部项目名义邀约被害人郑某某投资,被害人郑某某同意并出资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某甲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门诊部投资。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存款明细账等;2.证人詹某甲、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于某某、邱某某、卢某某、詹某乙、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浩瑾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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