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松,询问其是否有口罩货源,被告人谢松因网络赌博导致经济拮据,意图骗取谢某某的钱财,于是谎称有货源渠道。2月18日,被害人谢某某联系谢松,再次询问购买口罩之事。谢松谎称有口罩货源,并在两天后(2020年2月20号)能发货,但需要先交付定金。被害人谢某某订购30000个口罩,遂通过微信转账向谢松交付了30000元定金。半小时后,谢某某称还需要订购15000个口罩,并通过支付宝分三次给谢松转账31500元。得手后,谢松再将收到的口罩款转给自己另一个微信账号,并截图给谢某某谎称已经将钱转给口罩卖家。次日6点许,被告人谢松从成都坐飞机前往长春,将骗的口罩款挥霍一空。被告人谢松共计骗取谢某某人民币6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松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谢松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谢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蕾
检察官助理:李涛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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