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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温州久林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微信冒充作坊老板李某某,以结算工资的名义,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11月16日、12月24日骗取自己公司老板林某某5000元、5330元、3690元,后于2019年11月17日、12月25日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分别为1212元、4428元,剩余的8380元用于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信息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账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李某某、谢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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