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2018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7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在没有渔船且无船从事捕捞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单独购买他人的捕捞渔船手续,采取虚假手段,过户到自己或他人名下,多次骗取国家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208818.73元。其中骗取鲁蓬渔**号渔船2012年5月至9月共计5个月41287元;骗取鲁蓬渔**号、鲁蓬渔**号、鲁蓬渔**号渔船2011年1至9月份的燃油补贴分别为人民币55807.53元、55807.53、5591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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