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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号**号。2017年3月3日因吸毒被大理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日,因患******,变更其戒毒措施为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分23次将共计重约4.45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刘某保、韩某某、刘某华、苏某某、赵某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巍山县庙街镇**村委**村**村**街附近等地分5次将重约0.7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

2、2019年5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巍山县庙街镇**厂其自家门口、其自家田里等地分2次将重约0.6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

3、2019年5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巍山县庙街镇**村路边分3次将重约0.24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

4、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巍山县庙街镇**厂其自家门口1次将重约0.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闭某某吸食;

5、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体水在巍山县庙街镇**村路边、团山寺机耕路田边等地分3次将重约0.55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保吸食;

6、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巍山县**镇**庙街**村**街等地分2次将重约0.0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吸食;

7、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巍山县庙街镇**村中1次将重约0.0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

8、2019年5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寺机耕路田边等地分4次将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华吸食;

9、2019年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巍山县庙街镇**村中分2次将重约0.8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4.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庆玲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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