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阳西县**镇**酒店**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在阳西县溪头镇**酒店后背的楼下处向吸毒人员梁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月6日1时许,民警抓获谢某某,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五粒共净重0.24克。经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其兵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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