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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无户口,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人,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8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9日晚约19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甲用手机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临高县****街附近交易。约20时许,谢某某与王某甲交易毒品时,被临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谢某某身上缴获毒资723.5元人民币、手机两部,从谢某某摩托车上缴获疑似毒品四小包,从王某甲身上缴获交易后的疑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摩托车上的可疑毒品四小包共净重0.56克及王某甲身上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许某某、符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4.鉴定意见;5.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曾梅

2015年11月2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人民币723.5元、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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