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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东莞市**镇**塑胶城管理处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因吸毒2009年4月2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行政拘留并处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我院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4日、6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贩毒人员廖某某(另案处理)的代理,以每个冰毒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强哥”等人(均另案处理) 贩卖。每贩卖一个冰毒,廖某某给予谢某某100元的好处,并从交易的毒品中拿取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至案发,谢某某共六次帮助廖某某贩卖10个冰毒(约3克)给黄某某和“强哥”,获利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3日18时许,黄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一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谢,谢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廖某某,廖遂将一个冰毒放在本市**镇**农庄附近,并通知谢去拿。后谢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去到廖某某指定的地点取到一小包冰毒,两人返回**塑胶城在一个没人的地方一起吸食了该冰毒。后廖某某微信转账100元给谢某某。

2.2019年10月2日10时许,黄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一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谢,谢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廖某某,廖又将一个冰毒放在本市**镇**农庄附近,并通知谢去拿。后谢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去到廖某某指定的地点取到一小包冰毒,谢从中拿取部分毒品后将毒品交予黄。后廖某某微信转账100元给谢某某。

3.2019年10月5日21时许,黄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两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谢,谢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廖某某,廖将两个冰毒放在本市**镇**农庄附近,并通知谢去拿。后谢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去到廖某某指定的地点取到两小包冰毒,谢从中拿取部分毒品后将毒品交予黄。后廖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谢某某。

4.2019年10月11日12时许,黄某某再次联系谢某某购买两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谢,谢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廖某某,廖将两个冰毒放在本市**镇**农庄附近,并通知谢去拿。后谢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去到廖某某指定的地点取到两小包冰毒,返回**城附近后黄转账20元给谢,让谢帮忙购买吸毒工具,谢在一美宜佳购买了吸管等工具交给黄,并从购买的毒品中拿取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后廖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谢某某。

5.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黄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一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谢,谢收款后扣除自己的100元好处后再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廖某某,廖将一个冰毒放在本市寮步镇新田野农庄附近,并通知谢去拿。后谢某某去到廖某某指定的地点取到一小包冰毒,谢从中拿取部分毒品后,返回塑胶城,将剩余毒品交予黄。

6.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强哥”、黄某某分别联系谢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600元给谢,谢收款后扣除自己的300元好处后再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廖某某,向廖某某购买3个冰毒。后廖将三个冰毒放在本市寮步镇新田野农庄附近,并通知谢去拿,谢随即与“强哥”一起到廖某某指定的地方拿冰毒,谢准备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强哥”见状驾车逃离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手机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手机数据提取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员廖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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