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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1041983********,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后,吸毒人员区某甲多次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2019年l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广州市越秀区**街的公共厕所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K粉卖给购毒人员区某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谢某某身上缴获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台、毒资600元人民币,从购毒人员手中缴获一小包白色块状物,经鉴定检出氟胺酮成分,净重0.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梁某某、区某甲、区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3月 12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现场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华为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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