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柳城县**镇老街老冰室对面附近,卖了100元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某。2020年5月份一天,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柳城县**镇**小学附近,卖了约90元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某。2020年6月初一天,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柳城县**镇**小学附近,卖了约90元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某。2020年6月底一天,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柳城县大**镇**小学附近,卖了约80元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犯罪嫌疑人共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某4次,共得款360元,用现金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检察官助理:龙健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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